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体责任

日期:2021.01.01 点击数:0

【类型】期刊

【题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体责任

【作者】 王春晖

【关键词】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条例》 李克强 采取措施 主体责任 行业和领域 运营者 电信行业

【期刊名】中国电信业

【摘要】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5号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特别强调,国家采取措施,优先保障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条例》要求能源、电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重点保障。

【年份】2021

【ISSN】1671-3060

【页码】55-59

【期号】10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浙江大学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南京邮电大学数字经济战略与法治研究中心;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

【分类号】F623;|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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