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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以巢湖流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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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周 来源:同济大学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流域管理 利益协调 环境信息公开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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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理论来看,除了涉及国家利益的信息必须保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不能公开以外,政府有义务向社会公开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环节所掌握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鼓励公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利,拓展公众充分了解环境信息的渠道。2012年新成立的巢湖管理局,定位于对巢湖流域进行资源统筹规划、污染综合治理、生态统一保护。笔者认为,巢湖管理局要履行职责、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是建设好巢湖流域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该制度包括系统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完备的信息共享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协调机制以及相关的辅助发布制度。从巢湖管理局的职能分析,笔者认为其应具备一定的执行权与监督权,而并非以决策权为主,侧重于组织协调功能。此外,笔者认同水资源与水行政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统一管理的观点。因此,巢湖管理局应该进行改革,将其法律地位由现行的“安徽省政府派出机构”更改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派出机构”。这样做可以增强环境信息公开的职能,分散流域的管理权,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需求。本论文以巢湖流域整体为视角,选取新成立的巢湖管理局作为研究城市间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切入点。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对比的分析方法,整体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进行书写。通过着重分析巢湖流域城市间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巢湖管理局的法律性质、工作职能等问题,分析城市间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污染治理的关系,并提出建议。本文主体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城市间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点明巢湖流域建设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水污染治理的关系;第二部分以巢湖流域为例,分析我国流域城市间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巢湖流域城市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保护现状;巢湖流域环境信息公开和水污染治理等立法体系;巢湖管理局的职能权限;以及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四方面;第三部分介绍并分析中外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在城市间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可借鉴经验;最后一部分根据前述内容提出自己对巢湖流域城市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