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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司法思想研究
作者: 诸葛瑞强  来源:湘潭大学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包拯  司法思想  审判 
描述:包拯,字希仁,北宋庐州(今安徽合肥)人,是北宋中期有名的政治家之一。包拯铁面无私、善断疑案,几百年来,他的断案故事已经妇孺皆知,家喻户晓。本文从包拯司法思想的渊源、包拯的诉讼思想、包拯的审判思想、包拯的施罚思想、包拯司法思想的评价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五个方面对包拯的司法思想进行阐述。包拯的法律思想来源于儒家,当然这里的儒家思想是指儒法合流后的儒家思想体系。勇于对任何不法官吏纠察、弹奏以及上书主张废除盐铁茶的禁榷制度反映了包拯的“忠君”、“民本”思想。包拯主张朝廷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利国便民、经久可行”的,并任用“廉干中正”的人担任司法之吏。在开封府任上,包拯取消“门牌司”制度,除掉诉状的转递环节,大开府门,告状人可以直接进入大堂,向审判官员控诉自己的冤情。包拯还多次上书请求止绝“内降”这一扰乱公正司法的弊端。包拯任地方官时,虽官位不高但秉公执法不畏权贵,而且在处理案件时重视证据的搜集和对案情的调查。包拯具有高超的断案智慧,在处理案件时非常重视推理和探究案犯心理等司法技术的运用,表现了其很强的洞察力和分析案情的能力。包拯主张用刑宽缓,“治平之世,罕用刑法”,律令中不应有残酷、不人道的刑罚。他一方面主张对于罪行不是很严重的人要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主张“法外重刑,以警贪猥”,重刑惩贪。千百年来,包拯断案故事经久传颂,蜚声海内外,但作为一个历史人物,我们在虔诚地汲取其优秀思想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辩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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