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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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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翔 来源:山东师范大学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包拯 启示 刑事司法思想 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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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作为一位著名的历史人物,包拯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在安徽合肥的包公祠楹联这样写道:“正气耿光昭日月,廉洁清枥妇孺知”、“为官存正气,从政树廉风”。由此可见人民群众对他的敬仰与爱戴之情,这甚至成为民众法律意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论文研究北宋包拯的刑事司法思想,分导论、正文、结语三部分来探讨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的内容及现实意义。在论文的导论部分,分析了本论文选题的理由、选题所包含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总结了国内外关于此研究对象的学术研究成果并对本论文的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之处进行了陈述。本论文正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包拯进行介绍,通过史料的记载,对包拯有一个整体的认知。提起中国古代的司法人物,人们第一个能想到的就是黑脸的“包青天”——包拯。从元朝开始,直至明清,包拯形象经过戏曲、杂剧、小说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不断加工而广泛流传近千年而不衰。他在一生的做官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对皇帝的忠诚和对民众的同情,坚持为民请命、执法严明,坚持在司法活动中秉公执法以保证公平、正义。包拯生于多事之秋,北宋经历开国近百年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内有阶级矛盾之忧,外有战事连年不断之患。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时代背景,包拯迫切的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这一窘迫的境地。他以身作则,大胆地对北宋王朝的政治弊病进行批判,并针对官僚机构的冗乱、贪官污吏成风、人民赋税繁重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主张。包拯提出刑事司法思想旨在维护北宋的阶级统治,缓解社会矛盾。第二至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的理论渊源及主要内容。通过对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的理论渊源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包拯刑事司法思想是儒法结合的产物。“清官”文化作在中国法律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和独特性,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在清官身上凝聚了中国民众对法律的期盼,后人如果对其进行全面、细致、审慎地分析和掌握,无疑会对今天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关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阐述了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在史料记载的案例及奏折中,可以看出包拯提出的任用良吏、止绝“内降”、务得慎刑和明正赏罚等刑事司法思想,同时针对刑狱冤滥的现象,为防冤止滥,大胆进行了司法改革。第四部分对包拯刑事司法思想进行了基本评价。首先肯定了包拯对北宋统治的贡献,包拯特别强调官吏应具有守法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黑暗对民众利益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拯提出的止绝内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所进行的诉讼改革亦是拉近了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使官民矛盾得以缓解,同时严厉打击了司法腐败。其次论述了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的局限性。最后描述了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的影响。论文的第五部分通过对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的分析,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注重强化司法为民的观念是前提,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基础,培养清正廉洁的道德品质是关键,树立崇高的司法精神是核心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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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司法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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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诸葛瑞强 来源:湘潭大学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包拯 司法思想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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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包拯,字希仁,北宋庐州(今安徽合肥)人,是北宋中期有名的政治家之一。包拯铁面无私、善断疑案,几百年来,他的断案故事已经妇孺皆知,家喻户晓。本文从包拯司法思想的渊源、包拯的诉讼思想、包拯的审判思想、包拯的施罚思想、包拯司法思想的评价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五个方面对包拯的司法思想进行阐述。包拯的法律思想来源于儒家,当然这里的儒家思想是指儒法合流后的儒家思想体系。勇于对任何不法官吏纠察、弹奏以及上书主张废除盐铁茶的禁榷制度反映了包拯的“忠君”、“民本”思想。包拯主张朝廷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利国便民、经久可行”的,并任用“廉干中正”的人担任司法之吏。在开封府任上,包拯取消“门牌司”制度,除掉诉状的转递环节,大开府门,告状人可以直接进入大堂,向审判官员控诉自己的冤情。包拯还多次上书请求止绝“内降”这一扰乱公正司法的弊端。包拯任地方官时,虽官位不高但秉公执法不畏权贵,而且在处理案件时重视证据的搜集和对案情的调查。包拯具有高超的断案智慧,在处理案件时非常重视推理和探究案犯心理等司法技术的运用,表现了其很强的洞察力和分析案情的能力。包拯主张用刑宽缓,“治平之世,罕用刑法”,律令中不应有残酷、不人道的刑罚。他一方面主张对于罪行不是很严重的人要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主张“法外重刑,以警贪猥”,重刑惩贪。千百年来,包拯断案故事经久传颂,蜚声海内外,但作为一个历史人物,我们在虔诚地汲取其优秀思想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辩证的评价。